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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成立。
1999年12月20日零时,在中葡两国元首见证下,第127任澳门总督韦奇立和第1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于澳门新口岸交接仪式会场场内交接澳门政权。翌日(12月21日)早上,澳门群众欢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澳部队进驻澳门;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是正省部长级。
省长是省级行政区的行政机构首长,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属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级别(省部级正职)。港澳地区称为特区行政长官(或“特首”),行政级别与内地省长相同。
拓展资料:
行政长官,是一个常见的高阶行政人员职称,通常见于政府组织单位之中,有时也有些私人机构会设有名称类似的职称。在古罗马时期的司法官,在有关公正的案件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
权力
自早期开始,行政长官身为一名政府行政官员,均会发布一道法令,说明其将遵循之程序。约于西元前67年,行政长官反受法律约束,必须遵守自己的法令行事。澳门行政长官:贺一诚
最后,此种法令经过数世纪以来的修正,成为铸造罗马法并使之适应新环境及适应公正与诚信原则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公元2世纪时,哈德良(Hadrian)皇帝统治期间,曾制订并公布一部《永久性法令》。然而当时行政长官的司法权限,已经受到皇帝的限制。罗马帝国末期,大部分的行政长官职权不复存在,但是城市行政长官仍保存下来,负责筹办公共竞技会。
相关信息
世界各地的行政长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称所属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首长为行政长官,又称为特首(特区首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997年设立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1999年设立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长。
台湾:陈仪
台湾省行政长官:是中华民国政府于1945年至1947年之间短暂设立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的最高行政首长,用于治理主权刚由日本交还中华民国的台湾地区,1947年成立台湾省政府后,其职位由台湾省政府主席取代。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澳门特区的政治体制
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的规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门人自主管理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当地人组成。按照基本法规定,“澳人”就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基本法规定条件的中国人、葡萄牙人和其他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终审法院院长及检察长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其中部分职位还必须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高度自治”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预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高度自治不等于完全自治,为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权限。例如,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行政架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的行政机关。政府的首长是行政长官。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必须遵守法律,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覆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行政长官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在本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为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的主要职权包括:领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执行基本法和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并颁布执行;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总局局长和海关关长等主要官员,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委任部分立法会议员;任免行政会委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长,及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检察长的职务;任免各级法院院长和法官、检察官、公职人员等;在特定的情况下,有权解散立法会。
行政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会议由行政长官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会委员的人数为7至11人。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
立法会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大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除第一届另有规定外,每届任期4年。
任期至2001年9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有23名议员,其中8人由直接选举产生、8人由间接选举产生、7人由行政长官委任;2001年10月就职的第二届立法会有27名议员,其中1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10名由间接选举产生、7名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至2005年;第三届及随后的每届立法会议员数目为29人,其中12名来自直接选举、10名来自间接选举、7名为行政长官委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设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制定、修改、暂停实施和废除法律;审核、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审议政府提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根据政府提案决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担的债务;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就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接受澳门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等。
在特定情况下,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终审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权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法庭。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继续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廉政公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廉政专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廉政专员和他属下的机构拥有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力,其工作不受特区政府任何部门、官员和社会人士的干扰。
为了扑灭贪污和行贿受贿,特区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从肃贪、防范、立法、教育?手,建立一个廉洁法治的社会。
审计署
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根据基本法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不受干预。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致力完善公共部门的内部监管制度,透过审计工作,发挥对公共行政的促进作用,强化公共财政管理运用效率。
警察总局
警察总局局长于2000年11月由国务院批准委出并于2001年9月就职。警察总局主要任务之一是统一指挥治安警察局与司法警察局,以进一步加强两个警务机构的合作。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警察总局局长属主要官员。
海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设立澳门海关,以统一执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及保护工业和知识产权的工作。在设立海关前,有关工作由经济局与水警稽查局共同负责。海关关长于2000年7月由国务院批准委出并于2001年9月就职。根据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关长属主要官员
①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澳门特区政府强化爱国教育有利于维护团结统一,激励中华儿女为祖国发展和繁荣而不懈奋斗。
②教育具有选择、传递、创造文化的特定功能,在人的教化和培育上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澳门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爱国教育,有利于增强澳门居民对国家的归属感和国民身份的认同感。
③文化对人的影响来自于特定的文化环境和活动,澳门特区政府营造良好浓厚的爱国主义教育氛围,有利于增强人的精神力量,丰富人的精神世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④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影响,澳门特区政府强化爱国教育促进了澳门经济、社会繁荣稳定,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管理法律,都是行政主导的政府(而非三权分立),有西方管治背景的港澳两特区的主要官员与官署的设计有重合的地方,如廉政公署、审计署、终审法院和民政总署。但是两个特区政府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主要体现在基於传统的政府架构保留(香港政府是三司,澳门政府则是五司而职能方面只相当於香港司长辖下各局)、回归前後的法律体系不同(澳门为欧洲大陆法,香港为英国普通法)、澳门没有高等法院(由回归前获得终审权的高等法院改为终审法院)和澳门基本法是以香港基本法为蓝本的修订版本,避免了很多宪制法律中的问题与漏洞(参见外佣居港权争议),因为香港和澳门两地制度各有不同。
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政府管有自身的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保安事务由特区自行处理,经济制度为之前实行的资本主义而非共产主义,外交和国防由中央负责,对外事务由中央授权特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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